豫工信联文〔2022〕74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专精特新贷”业务 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则的通知

豫工信联文〔2022〕74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专精特新贷”业务 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金融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锚定“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的决策部署,打造多元化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金融服务模式,激发更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之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专精特新贷”业务实施方案》以及《河南省“专精特新贷”业务操作实施细则》《河南省“专精特新贷”合作机构管理细则》《河南省“专精特新贷”业务风险补偿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专精特新贷”业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决策部署,引导聚合省内外金融机构、创投风投等金融资源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推动我省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推“专精特新贷”金融产品。为规范“专精特新贷”业务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遵循金融市场基本规律,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特点、金融需求和融资症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统筹整合银行、担保、天使风投创投基金等专业服务机构有关力量,创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产品和模式,持续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目标

(一)构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设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金融产品,打造集“银行直贷、银担合作和投贷联动”结合的多渠道、专业化、特色化的金融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完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二)实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全覆盖。加大全省各梯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应贷尽贷,实现全覆盖。

(三)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合作金融机构增量、扩面、降价支持各梯次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满足企业成长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业务模式

(一)支持对象: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包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以下统称“支持对象”),单一企业在所有合作银行中“专精特新贷”业务累计授信额度上限分别为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

(二)产品类型

“专精特新贷”是指合作银行通过银行直贷、银担合作和投贷联动等三种金融服务模式向支持对象发放的信用类贷款。鼓励合作银行按照不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投放贷款。支持对象拟申请“专精特新贷”,首先在“专精特新贷”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注册成功后,提出融资需求和意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平台根据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进行匹配,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推送,由合作银行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合作银行与企业可选择以下三种模式开“专精特新贷”业务:

1.银行直贷: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直接给予企业一定金额的信用额度。

1)准入条件:借款人满足银行一般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准入条件;借款人及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不涉及互保圈及民间集资等潜在风险;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授信额度:单笔授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2000万元,单一企业在所有合作银行中“专精特新贷”业务累计授信额度不超过本方案规定的上限。

3)授信期限:合作银行投放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鼓励投3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4)风险分担方式:采用风险补偿准备金、合作银行双方风险共担模式。合作银行投放1年期贷款的,风险补偿准备金按照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的30%予以补偿,授信期限每增加一年,风险补偿比例按照5%递增,单笔补偿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银担合作: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的资信情况,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合作担保机构按照“见贷即保”的原则予以担保。鼓励合作担保机构降低担保业务收费,原则上年化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1.5%。

1)准入条件:满足合作银行一般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准入条件;借款人及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不涉及互保圈及民间集资等潜在风险。

2)授信额度:单笔授信额度原则上不高于2000万元,单一企业在所有合作银行中“专精特新贷”业务累计授信额度不超过本方案规定的上限。

3)授信期限:合作银行投放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鼓励投3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4)风险分担方式:采用风险补偿准备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三方风险共担模式。合作银行投放1年期贷款的,风险补偿准备金对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与省级再担保机构按照分险比例分配)按照贷款本金损失的30%予以补偿,授信期限每增加一年,风险补偿比例按照5%递增,单笔补偿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3.投贷联动:按照“互荐、共享”原则搭建天使风投创投基金合作库,由合作银行面向合作的天使风投创投基金投资入股的高成长性企业给予一定授信额度。

1)准入条件:满足合作银行一般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准入条件;合作的天使风投创投基金已经投资入股且尚未退出。

2)授信额度:根据企业的偿债能力和实际资金需求,同时结合天使风投创投基金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授信额度。单一企业在所有合作银行中“专精特新贷”业务累计授信额度不超过本方案规定的上限。

3)授信期限:合作银行投放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鼓励投3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4)风险分担方式:采用风险补偿准备金、合作银行双方风险共担模式。合作银行投放1年期贷款的,风险补偿准备金按照合作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的50%予以补偿,每增加一年,风险补偿比例按照5%递增,单笔补偿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四、风险补偿准备金管理

(一)设立和托管。省级统筹使用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用于“专精特新贷”风险补偿。由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承担资金托管工作。风险补偿准备金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为支持对象发放贷款后所发生的本金损失。自设立次年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省财政厅按照上年度“专精特新贷”实际补偿金额等因素对风险补偿准备金进行动态调整。

(二)风险补偿标准。按照“精准高效、风险共担”原则,确定不同类型“专精特新贷”风险补偿资金标准。单一合作银行“专精特新贷”总体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风险补偿准备金不再予以补偿,合作担保机构同时停止代偿。

1.银行直贷风险补偿标准:对合作银行直接发放的贷款出现不良后,给予贷款本金损失30%的风险补偿,授信期限每增加一年,风险补偿比例按照5%递增,单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银担合作风险补偿标准:对于合作担保机构参与的银担合作贷款出现不良后,由合作银行承担贷款本金损失20%的风险比例,合作担保机构承担贷款本金损失80%的风险比例并先行代偿。风险补偿准备金对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与省级再担保机构按照分险比例分配)按照贷款本金损失的30%予以补偿,授信期限每增加一年,风险补偿比例按照5%递增,单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3.投贷联动风险补偿标准:对合作银行通过投贷联动模式发放贷款出现不良后,给予贷款本金损失50%的补偿,授信期限每增加一年,风险补偿比例按照5%递增,单笔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风险补偿准备金不对天使风投创投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进行补偿。

4.以下情况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因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规定发放的贷款或提供的担保;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与企业串通以不良贷款置换等形式骗取风险补偿准备金的;不符合本方案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或提供的担保所发生的损失。

(三)损失补偿申请流程

1.银行直贷和投贷联动贷款业务。合作银行贷款出现不良后,由合作银行启动贷款损失补偿申请程序。

2.银担合作贷款业务。合作银行贷款出现不良后,由合作担保机构先行向合作银行代偿,然后由合作担保机构启动担保代偿补偿申请程序。

(四)损失补偿审核划拨。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受托管理机构按季度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补偿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申请提出补偿申请的审核意见;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审核意见,确定从风险补偿准备金账户划转的资金规模,由受托管理机构从风险补偿准备金账户向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拨付补偿资金。

(五)追偿返还。坚持风险补偿和损失追偿并行,保障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和风险补偿准备金安全。

1.对于银行直贷和投贷联动的贷款业务,风险补偿工作结束后,由合作银行继续采取措施对风险项目进行追偿和风险处置。合作银行追回的每笔贷款资金,自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追回资金按照各风险分担方实际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2.对于银担合作的贷款业务,在风险补偿工作结束后,由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继续采取措施对风险项目进行追偿和风险处置。合作银行追回的每笔贷款资金,自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追回资金按照各风险分担方实际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六)坏账核销。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分别按照有关核销规定组织相应不良贷款的核销,并在核销后及时向服务平台报备。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设立河南省“专精特新贷”协调工作小组(简称“协调工作小组”),负责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协调工作小组组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证监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建立融资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委托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搭建“专精特新贷”融资服务平台。服务平台在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指导下,通过信息互通共享,从行业、区域、发展阶段和企业需求等多维度、多角度精准勾勒各梯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画像,重点引导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机构服务支持对象,会同各类合作机构探索“点对点”定制化专属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服务企业的能力和成效。

(三)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合作天使风投创投基金等合作机构金融支持各梯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息,会同有关单位督促指导合作机构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服务水平。

(四)建立绿色审批通道。鼓励合作金融机构成立“专精特新贷”专属服务团队,开设绿色审批通道,优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合作银行自收到服务平台推送企业信贷需求之日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符合授信条件,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五)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及退出机制。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天使风投创投基金、服务平台等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合作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六)建立绩效评价及责任豁免机制。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合作金融机构须相应配套建立“专精特新贷”尽职免责工作办法,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力度支持各梯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营造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良好金融环境。

(七)探索省市协同推进业务。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设立“专精特新”信贷专项资金,通过自主开展配套损失补偿、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导各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当地各梯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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